1、交通人伤垫付医疗成本可以吗?
假如交通事故导致职员受伤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机动车辆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受害人应充分借助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作出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来催要医药费相对来讲会比较困难。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假如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方法来需要他们赔偿医药费与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假如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国内具备强制实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女友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想,大家都不可以强迫他。肇事汽车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成本;抢救成本超越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成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 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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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职员伤亡的状况是经常见到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不耽误伤员的医疗救助状况,伤员可以自行垫付有关医疗成本,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补偿。假如事故责任认定方拒绝支付有关医疗成本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赔付问题。